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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2016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221986********,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浦北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23时09分许,被告人马某某在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行驶至龙岗区园山街道西坑社区宝桐南路路段时,车辆与行人邓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车辆部分损坏、邓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执勤民警对被告人马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67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191.56mg/100ml,达到危险驾驶的标准。在此次事故中,因马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邓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目前该事故尚未达成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邓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广东中一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醉酒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二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宇翔

检察官助理:蓝锋

2020年8月1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马某某联系电话为136*******,担保人陈某某联系电话为1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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