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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江检一部刑诉〔2019〕359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81982********,回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系武汉**部**,出生地河南省新蔡县,户籍地河南省新蔡县**镇**村**桥**组,现住武汉市洪山区**栋**号。曾于2013年6月20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武汉市公安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交通大队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罚款人民币两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6日经由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某某于2019年8月3日凌晨1时20分许,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鄂A*****6的蓝色沃尔沃牌小型汽车,沿本市江汉区**由西向东行驶,当车行至发展大道马场二路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现场酒精检测仪检测,其呼气中酒精含量结果为137mg/100ml。经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11.10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抓获及破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身份证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述材料、个人简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酒精检测报告、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洪某某的证言;3.司法鉴定意见书;4.查获及抽血的视频资料及截图;5.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又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汪宝

2019年12月24日

附:

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武汉市洪山区**栋**号,联系电话1869617****,1397117****(保证人);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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