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樊城检刑诉〔2020〕471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11981********,汉族,初中文化,货车司机,出生地湖北省襄阳市,户籍地襄阳市襄州区**镇**村**组,住襄州区**小区**栋**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被襄阳市公安局襄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襄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3日21时55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驾驶鄂F*****轻型货车,行驶至**路与**大道红绿灯时,被民警查获,
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被告人马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90.3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查获经过、驾驶证、行驶证信息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视频等音像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迎黎
检察官助理:胡永康
2020年8月25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8********。
2、案件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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