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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二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302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北省赤壁市**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中午,被告人马某某在其朋友家中吃饭时饮酒。当日14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醉酒驾驶鄂L****F蓝色力帆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从赤壁市**前往赤壁市**,途经**大道**宾馆路段时被赤壁市公安局民警查获。经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马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1.2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呼气酒精测试单、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等书证;2.证人龙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检查笔录、血液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坚

 检察官助理:张成

2020年6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72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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