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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二部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4202221962********,木工,出生地:湖北省阳新县**镇,现居住在阳新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阳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9日被阳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在阳新县公安局看守所。

本案由阳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马某某与其亲家李某甲、女婿李某乙、女儿马某乙、老婆马某甲,在阳新县**镇 “***”餐馆吃饭喝酒。20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驾驶着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带着马某甲从餐馆出发,当行驶至阳新县**镇 “**”餐馆门前路段时和一辆鄂B*****号小型轿车发生追尾事故。被撞司机报警,民警在阳新县*甲医院将被告人马某某查获,并发现被告人马某某有酒后反应,民警随即将其带到了阳新县*乙医院抽取血液样本送检。经黄石市求实联合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马某某血液样本中的乙醇定量检测为140.89mg/100ml。

经阳新县公安局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马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赔偿了被害人何某某的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抽血照片、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材料、第4202224202000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乙、马某乙、成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何某某的供述;4.鄂黄石求实联合鉴【2020】毒鉴字**号鉴定意见;5.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勇

2020年11月14日

附件:

被告人马某某现被羁押在阳新县公安局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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