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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检公诉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41993********,东乡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广河县,系广河县**公司职工,住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广河县**镇**市场**楼**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4日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9日11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酒后驾驶甘NAC***号小型轿车,沿兰海高速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兰州南收费站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甘肃陇通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马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7.6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鉴定意见;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高速公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国秀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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