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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二部刑诉〔2021〕39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2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电焊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甘肃省永登县**镇**村**社**号。2020年11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并于次日执行,同年12月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日19时53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酒后驾驶甘A*****号“长安”牌小型面包车沿兰州市城关区盐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草场街十字附近时,与王某某驾驶的甘A*****号“奥迪”牌小型客车发生碰撞事故,后被告人马某某继续驾驶该车行驶,相继在兰州市城关区盐场路金钥匙学校门口、正林瓜子厂门口附近与杨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及一辆自行车发生碰撞事故,后被王某某驾驶的甘A*****号“奥迪”牌小型客车拦停,后王某某报警。执勤民警到达现场后对被告人马某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55mg/100ml,后将被告人马某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样检测。经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马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26.2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马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王某某无责任,当事人杨某某无责任。民事部分已赔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检测单、人口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查获经过等;2.证人杨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呼气式酒精检测照片、抽血照片;6.视频资料:事故现场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且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拘役四个月,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  雪

    书记员:秦绍霞

    2021年1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3册、起诉书8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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