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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二部刑诉〔2019〕44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422251998********,回族,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县**村**组,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路**超市向南**路口。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1日1时56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驾驶陕A****1白色帝豪牌小型轿车,沿本市南二环由东向西行驶至体育场南门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马某某血醇浓度为83.94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申请书、取保决定书、释放通知书;

3.人口基本信息;

4.驾驶证、机动车信息;

5.被告人前科记录查询;

6.现场照片及被告人照片;

7.查获经过;

8.交通违法经过自述;

9.指纹捺印卡;

10.血样提取登记表;

11.委托书、受委托人驾驶证及身份证信息; 

1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

13.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14.情况说明;        

1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雪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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