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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二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马**,男,1988年7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325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西充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福清市阳下街道潘厝后村一出租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1时许,被告人马**在福清市阳下街道**公司内饮酒后,驾驶闽AC**小车途经福清市阳下街道玉岭村99号路段时,因避让野猫操作不当,撞到停在道路右侧的闽AS**号牌小型轿车,导致闽AS**号牌小型轿车向前位移,依次撞到停在道路右侧的贵C**小型普通客车、闽AX**小型轿车、闽AP**小型普通客车,事故造成五部小车不同程度受损的结果。被告人马**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马**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1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被告人马**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2019年10月24日,被告人马**与各被害人均达成赔偿协议,共赔偿被害人损失合计人民币4773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小型普通客车;

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赔偿协议书等;

3. 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马**的供述;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检测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已赔偿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马**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剑辉

检察官助理:魏阳

2020年4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马**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清市**街道**村一出租房;

2.卷宗2册共计5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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