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翁检一部刑诉〔2020〕Z314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6196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无前科,户籍所在地赤峰市翁牛特旗**镇**村**村民组,住赤峰市翁牛特旗**镇**村**村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翁牛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5日被翁牛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5日被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翁牛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10月13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蒙DM****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S205线由北向南行驶至S205线120公里处与前方同向行走的行人郭某某相撞,造成马某某、郭某某受伤及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被告人马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29.15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组;2.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鉴定意见。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饮酒后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上路行使,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唐 占 学
助理检察员:张晓波
2020年10月15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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