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虎检诉刑诉〔2020〕618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03251995********,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河南省洛阳市嵩县**村。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10 月4 日中午,被告人马某某酒后驾驶豫CB****轿车,从苏州市虎丘区长江花园附近停车场出发,行驶至苏州市虎丘区东渚镇惠东路段时被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马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2mg/100ml。
被告人马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测试记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2.证人武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司法鉴定意见书;
5.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马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万方鹏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