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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西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西检公诉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9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西充县******组,住四川省西充县****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西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马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3日晚17时3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与朋友在西充县莲池吃饭时,饮用了几杯啤酒。21时3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驾驶川R1****小型轿车从莲池出发,经安汉大道二段往晋城大道三段方向行驶,车辆行驶至安汉大道二段时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对其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86mg/100ml。经鉴定,被告人马某某血液样品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6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报告;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照片;呼气视频;抽血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红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5.《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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