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401997********,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石柱县),住石柱县**街道**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石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2日18时30分,被告人马某某与陈某某、刘某某等人在石柱县康德“蜀中老火锅”吃饭并饮酒。饭后,马某某步行至桥头场驾驶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从桥头场往下路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城南路银子洞路段时撞到路边,至马某某受伤。后路人报警,马某某被送往石柱县人民医院救治。石柱县公安局民警对其进行呼出气体酒精测试,结果为195mg/100ml,后对其抽取静脉血样并送检。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测,送检的马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15.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身份确认书、酒精呼气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检材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罗某某、陈某某、刘某某、秦某某、涂某某、田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5.辨认现场笔录;

6.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彦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