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检一部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12251982********,汉族,中专文化,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路**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6日21时08分,被告人马某某饮酒后驾驶皖K8****号小型轿车沿北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颍泉区北京路与颍州路交叉路口西侧时,撞到前方等红灯杨某某驾驶的皖AP****号小型轿车,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责任认定书认定,马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事故发生时马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50.5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前科记录查询证明、等书证;
2. 证人常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 现场勘验笔录;
7.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马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拘役三个月,并罚金人民币九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敏强
李 影
检察官助理王晴晴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855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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