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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16〕220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生于1981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甘肃省陇南市文县,住文县**镇**号,个体。2016年4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己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18日1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酒后驾驶甘K*****号路虎牌越野车从武都区东江镇源英酒店驶往城区滨江中学门口,在行驶至油橄榄基地时被武都区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处,发现马某某有饮酒的嫌疑,经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酒精含量为266mg/100ml,经四川省民生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马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62.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   李力 

      2016年7月6日

附: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侦查卷宗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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