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诉刑诉〔2017〕14号
被告人马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04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路**号,现住西安市未央区**小区**单元**。2016年12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12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2月6日1时5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陕A*****号“杰德牌”小型轿车沿本市环城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铁塔寺路口,被民警拦下检查。经检测,马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41.15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李笑鹤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 ;
2、案卷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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