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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诉刑诉〔2017〕14号

被告人马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04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路**号,现住西安市未央区**小区**单元**。2016年12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12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2月6日1时5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陕A*****号“杰德牌”小型轿车沿本市环城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铁塔寺路口,被民警拦下检查。经检测,马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41.15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李笑鹤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 

2、案卷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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