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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门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某某经名,男性,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2211975********,回族,文盲,农,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门源回族自治县,住门源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门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门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2日17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门源县**镇**驾校附近路段与马某甲、马某乙喝完酒之后驾驶自己的青C*****号轻型栏板货车准备去门源县**镇东门买箍筋,马某乙乘坐在副驾驶位置,当行驶至门源县**镇**路***火锅门口路段向右变道时,与在此路段由东向西行驶的刘某某驾驶的青C*****号小型越野客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青海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研究管理中心鉴定,从马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血醇浓度为89.4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及发还清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甲、马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5.鉴定意见:青海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研究管理中心理化检验报告、门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道路监控视频、现场执法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发生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被告人马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属从重情节,应当依法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马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并具结签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拘役一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门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维秀

检察官助理:毛玉兰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住门源县**乡****村***号。

 2.起诉书壹拾伍份、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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