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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额尔古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额尔古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额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马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251972********,俄罗斯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额尔古纳市分公司**,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现住额尔古纳市**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额尔古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额尔古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20时1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酒后驾驶蒙E*****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沿额尔古纳市金鹊街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额尔古纳市公安局前下坡处时,与前方同向王某甲驾驶的捷马牌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被害人王某甲受伤、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呼伦贝尔蓝盾司法鉴定中心于2020年5月12日作出的呼蓝司法鉴定中心【2020】毒鉴字第41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被告人马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9.78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经额尔古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于2020年5月21日作出的第15078412020000001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马某某应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王某甲不承担责任。

被告人马某某于案发当日被抓获归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马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王某甲损失,取得被害人王某甲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车辆照片;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说明、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扣押物品清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当事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送达回执、谅解书、收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3.被害人王某甲;4.证人王某乙证言;5.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马某某乙醇含量测定司法鉴定意见书、王某甲乙醇含量测定司法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拘役一个月二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此致

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娜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额尔古纳市。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起诉书一式九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一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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