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鲁检公诉刑诉〔2017〕386号
被告人马某某,又名马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3********003X,汉族, 高中毕业,鲁山县**职工,住鲁山县**院内**号楼**单元**楼西户(户籍地鲁山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20日被鲁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13日被鲁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鲁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酒后驾驶豫******号二轮摩托车沿鲁山县老城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老城大街与墨公路交叉路口时,被鲁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马某某血液乙醇成分含量为134.89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马某某供述与辩解;
2、血液乙醇含量检验鉴定报告;
3、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案发证明、查获证明、单位证明、查获证明、到案经过、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查询证明、行车证复印件、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鲁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龚迎迎
2017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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