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一部刑诉〔2020〕716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82219**********,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街**号**单元**楼**门,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0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1日经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9日22时25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驾驶黑A*****号众泰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哈尔滨市南岗区**路**门前处,被执勤民警拦截检查。经哈尔滨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马某某全血检测乙醇含量为156.92mg/100ml。
被告人马某某在现场被公安机关带回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留机动车照片;
2.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无犯罪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取缔录像截图等;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官:刘佩瑶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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