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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明检四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31196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明水县,住明水县**镇**村**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明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4日被明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明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8日13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四轮拖拉机,在明水县**镇村道由北向南行驶,李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黑M****6中型自卸货车同向行驶,在超越马某某驾驶的车辆时侧面相撞,造成马某某及车上乘车人刘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测马某某血液中乙醇量189.2858mg/100ml,系醉酒驾驶。经交警部门责任事故认定,李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马某某无责任。

被告人马某某于当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户籍证明;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明水县人民医院诊断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承诺书;到案经过;侦破经过;

2. 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马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已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马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无号牌机动车,经检测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9.2858mg/100ml,综上,建议判处马某某拘役3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  致

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宿云飞

2020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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