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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罪一案)_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鄄检捕诉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马法志马某某,男,1985年6月11日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9198506110615372929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鄄城县红船镇霍坝村1288号鄄城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9日经本院决定,当日由鄄城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法志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补充、完善相关证据,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马法志马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1日3时许,被告人马法志马某某饮酒后驾驶电动四轮车沿鄄城县孙膑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马爱云医院北桥头处将同向步行的山东省苍山县庄坞镇南营子村某某村民姜良真姜某某撞倒,致其受伤。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马法志马某某送检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7.3mg/100ml,被告人马法志马某某驾驶的电动四轮车属汽车范畴,姜良真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马法志马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2.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理化检验报告、山东交院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山东德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3.证人证言:证人曹军曹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明飞孙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法志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其他证明材料:鄄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收条等相关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法志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法志马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侵犯了社会公共安全,破坏了国家交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鄄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东生

2020年6月8日

附:

1.被告人马法志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鄄城县红船镇霍坝村1288号鄄城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_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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