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一部刑诉〔2020〕Z372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02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3日凌晨,被告人马某某酒后驾驶粤P60****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河源市源城区永康大道路段时,与邱某某惠驾驶的粤P3C118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后又与停放在该处的粤PJ2638(车辆所有人:吴某某)车辆碰撞,造成三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某某马某某进行酒精测试仪呼气测试结果为206 mg/100ml,后经鉴定,被告人马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1.59mg/100ml。
2019年6月13日,被告人马某某赔偿吴某某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查获经过、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认某某具结书、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协议书、收条、户籍资料等;2、证人邱某某惠的证言;3、被告人马某某的某某与辩解;3、鉴定意见;4、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马某某同某某坦白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某某
(院印)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取保候审,手机号码1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某某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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