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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罪)(公开版)_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政检一部刑诉〔2021〕Z8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2519********19,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政和县**乡**村**巷**号,现住政和县**弄**号,2020年11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政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7年1月21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政和县公安局处以1000元罚款、驾驶证扣12分的处罚。

本案由政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0日晚,被告人马某某在政和县翻身街其朋友谢某某家中吃饭并饮酒。20时30分许,马某某驾驶闽HE****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政和县城关翻身街沿水南中路往政和县胜利洋广场方向行驶,行驶至水南中路政和妇幼保健院门口路段被我局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对马某某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09mg/100ml。经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鉴定,对送检马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鉴定,结果为123.5mg/l00ml。

2020年11月26日,被告人马某某主动到政和县公安交警大队办案中心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单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谢某某证言;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血液采集照片;现场检测结果、现场指认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是自首,其又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政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月春                                        

2021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证据材料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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