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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公开版)_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20〕582号 

    被告人马**,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小学文化,务工,无犯罪前科,户籍所在地:**省**县**乡***村****号,现住**县**乡*******号*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2日被桐柏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同年10月28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年*月**日22时许,被告人马**无摩托车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路自北向南行驶至****门前路段时,与行人范**发生碰撞,致马**、范**受伤之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二人均被送至**县**医院救治,民警在**县**医院提取被告人马**静脉血封存备检。经委托****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马**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2.7mg/lOO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马**的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情况查询证明;

2、被告人马**的供述;

3、****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柏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江禹伸

 2020年11月27日

附:1、被告人马**现取保候审在家;

2、 全部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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