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刑诉〔2020〕453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01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住榆阳区**镇**村**小区**排**号,无业。2019年9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望江铃木”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榆林市榆阳区长安路向南500米处时,与由北向南行驶于此曹某某驾驶的陕K****0“现代”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马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经鉴定榆林市公安交通鉴定中心鉴定:马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26.31mg/100ml。
榆林市交警支队二大队认定:马某某、曹某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
2.证人曹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洁萍
检察官助理:张宇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住榆阳区**镇**村**小区**排**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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