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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_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市中检一部刑诉〔2020〕254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1196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住本市市中区**街道**村**号。2020年3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l0日下午,被告人马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到本市市中区二环南路圣贤路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检验,被告人马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3.9mg/100ml。

2020年3月29日,公安人员电话通知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并对其取保候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等)、证人证言(路某某等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马某某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验报告)、视听资料(查获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因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拘役一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红霞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0317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证据目录1份;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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