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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_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鲁检公诉刑诉〔2017〕359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出生身份证号410423********2551族,初中毕业农民,鲁山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20171011日被鲁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鲁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马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酒后驾驶豫******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鲁山县张店乡曹堂村道路,自南向北行驶至与中州路交叉口附近时,被鲁山县公安局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被告人马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2.93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马某某供述;

1、​ 乙醇检验报告;

1、​ 案发证明、查获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鲁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果

2017年10月24日

附: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在鲁山县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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