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碧检刑诉〔2020〕00000025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619**********,苗族,在职本科文化,籍贯贵州省思南县,曾系****经济开发区道路运输局局长,现系****经济开发区政法综治委副科级干部,住铜仁市碧江区****小区*栋***号房。因涉嫌受贿罪,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决定逮捕,于同日被贵州省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看守所。
本案由铜仁市碧江区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21日至2020年3月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2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马某某担任****经济开发区道路运输局(现更名为**经济开发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局长,主持该单位全面工作。2018年5月23日马某某因收受**顺风车驾驶员熊某某三条香烟,被**开发区纪工委调查,**开发区纪工委于2018年8月28日对马某某作出诫勉谈话的处理。
2018年6月马某某利用担任**经济开发区道路运输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在未经**经济开发区道路运输局集体研究及分管领导同意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研究的情况下,违规同意玉屏县**出租车公司**经济开发区分公司霍某某新增13台出租车,并帮助办理相关手续。为表示感谢,霍某某在****出租车公司内汽运修理厂送给马某某现金12万元、2瓶飞天茅台酒(价值人民币0.2998万元)及2条高档香烟。2018年6月30日,马某某分11次该笔12万元现金存于妹夫李某某农行卡(6228481198618******)。2018年9月,马某某为逃避处罚将现金12万元、2瓶飞天茅台酒退还给了霍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2.2998万元人民币,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熊燕
2020年3月4日
附: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看守所。
2.监委卷三册、检察卷一册。
3.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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