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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受贿案)(公开版)_鄯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鄯善县人民检察院

鄯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鄯检公诉刑诉〔2019〕329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2011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中国铁路乌鲁木齐集团有限公司**铁路工务段**路车间党总支部原副书记、主任,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单元**室。2018年9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乌鲁木齐铁路公安局乌鲁木齐公安处刑事拘留,2018年10月30日经乌鲁木齐铁路公安局乌鲁木齐公安处决定取保候审。2018年12月7日因涉嫌职务犯罪被鄯善县监察委员会立案侦查,2019年1月24日采取留置措施;2019年3月29日因涉嫌受贿罪、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次日由鄯善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4月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鄯善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鄯善县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受贿罪、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退回鄯善县监察委员会补充侦查,该委于2019年6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9日、2019年7月25日分别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一、受贿罪

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马某某利用其担任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工务段**路车间主任的职务便利,在组织、领导车间工作及监督国有资产变卖的过程中,滥用职权,帮助他人多拉少报废旧钢轨,收取江西**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员熊某某(另案处理)、熊某乙贿赂73万元及现代牌IX35SUV越野车一辆,价值160200.88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7年3月,江西**商贸有限公司中标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工务段铁路废旧钢轨回收业务。2017年6月16日下午,江西**商贸有限公司高管熊某某来到被告人马某某家拜访,希望马某某在哈密工务段哈密东线路车间拉运废旧钢轨时提供便利,在离开时赠送马某某一个红色袋子,内装有8万元现金。2017年6月17日,马某某到邮政储蓄银行哈密市北郊路营业所将其中7.5万元存到自己尾号7841的邮政储蓄卡内,剩下0.5万元现金用于日常消费。

(2)2017年9月,江西**商贸有限公司高管熊某某、熊某乙为了顺利在**工务段**路车间拉运钢轨时多拉少报,在马某某和妻子田某某在江西庐山游玩时,赠送马某某2万元现金,马某某将2万元现金带回宾馆并交给妻子田某某,用于其家庭日常开销。

(3)2017年9月1日,江西**商贸有限公司高管熊某乙驾车来到马某某居住的小区,在马某某家里,熊某乙赠送马某某4万元现金,感谢马某某在拉运废旧钢轨中提供便利,马某某将该款存入自己尾号7841的邮政储蓄卡内。

(4)2018年4月,被告人马某某向熊某乙、熊某某提供了哈密至乌鲁木齐沿线各车站书记、主任相关信息,并承诺在其他区段拉运钢轨时遇到问题时可以由他出面协调,收受熊某乙转账至其妻子田某某工商银行卡内的2万元,此款用于日常开销。

(5)2018年端午节期间,熊某乙来到被告人马某某家里拜访,为了感谢在拉运钢轨中得到的帮助,赠送马某某现金1万元,该款用于个人消费。

(6)2018年8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马某某向熊某乙借用汉兰达小车接送亲戚,在哈密市北郊的一个路口,马某某收受熊某乙现金1万元。2018年8月13日,马某某将1万元存到自己尾号7841的邮政银行卡中,并用于个人消费。

(7)2018年7月30日,熊某乙来到被马某某家中,为感谢马某某在拉运钢轨中给予便利,通过博彩网站转账的形式给马某某的妻子田某某工商银行卡内转账5万元。

(8)2018年3月10日,熊某乙从江西永修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马某某儿子马某乙的名义购买一辆现代ix35SUV越野车,赠送给马某乙使用,共花费包括购车费、外检费、保险等费用160200.88元。

(9)2018年7月,熊某乙为了感谢马某某在废旧钢轨拉运业务中提供的便利,承诺向马某某的儿子马某乙赠送50万元“创业金”。2018年7月31日,马某乙办理了一张尾号8041的邮政储蓄卡,交由熊某乙保管。2018年8月4日,熊某乙用自己尾号6527的建设银行卡转账50万至其表哥刘某某尾号4475的农业银行卡内,再由刘贤东转账50万到了马某乙的邮政银行储蓄卡内。在案发时,该卡仍被熊某乙持有。

2019年2月20日至22日,被告人马某某的妻子田某某主动向鄯善县监察委上缴违法所得390200.88元;鄯善县监察委依法扣押了马某乙名下邮政银行卡内现金存款50万元。

二、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

被告人马某某作为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违反《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废旧轨料管理办法》、《**工务段关于废旧钢轨的管理办法》、《废旧轨料出售流程》等制度规定,在收受他人贿赂后,帮助中标单位在拉运废旧钢轨时,多拉少报,滥用职权,违反调拨钢轨规章制度,故意向车间监装工宋某某、祁某某叮嘱和交代,帮助江西**商贸有限公司在拉运废旧钢轨时,押车不报或者多拉少报,同时,不履行工作职责,随意编造监装单的数据后上报,弄虚作假,导致1377.62吨废旧钢轨拉运未上报,造成国家经济损失301.7万元。

2019年3月12日,熊某乙主动退缴获取的不当得利240万元,用于赔偿国家损失(含工务段其他车间造成损失),鄯善县监察委依法予以扣押。

2018年9月30日,被告人马某某到乌鲁木齐铁路公安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制定管辖决定书等;拘留证、释放通知书、羁押证明、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及无犯罪证明、鄯善县监察委扣押决定书、清单附鄯善县监察委员会往来结算票据、转账凭证、鄯善县监察委员会返还扣押财物通知书、清单、到案经过及补充情况说明、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工务段营业执照及说明、干部任免表、干部履历表等;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机构介绍及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白色现代车的消费明细、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银行流水交易明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工务段关于废旧钢轨的管理办法》、《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废旧轨料管理办法》等;**工务段劳人科调取的资料;多拉少报钢轨统计表及监装单、**工务段提供的五年内现用轨、备用轨、废旧轨的位置、数量、用处等数据、废旧物资销售合同(江西**公司与中铁集团)、废旧钢轨拉运情况一览表;买卖协议、收条、银行转账、货物签收表、过磅单、新疆**公司装运钢轨货物清单及表格、拉运钢轨核查表、买卖合同书、民事诉讼材料等、磅单、通讯记录及马某某签字确认的马某某手机内与熊某某、宋某某的短信记录、鄯善县监察委出具的马某某造成国家损失的说明;2.鉴定意见:乌鲁木齐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3.证人证言:证人熊某乙、刘某某、宋某某、祁某某、田某某、马某某、徐某某、程某某、金某某、李某某、史某某、阿某某、杨某某、李某乙、李某丁、于某某、武某某、付某某、许某某娟、戚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笔录类证据:扣押笔录附扣押决定书、清单,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马某某家属及熊某乙退缴或者被扣押的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款,应当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鄯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修春秋

2019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押鄯善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6册,检察卷1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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