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东检公诉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6021976********,汉族,大专文化,群众,四川省**建筑工程公司**分公司**,住成都市高新区**道**栋**单元**。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攀枝花市东区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同年4月26日被采取留置措施。于2019年10月25日被本院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
本案由攀枝花市东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第一次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监察机关于2020年1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马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0年初至2013年初,被告人马某某先后担任四川省**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建司”)**分公司万州**一号、重庆**花园八期项目经理和**建司**分公司**期间,利用职务上便利,多次索取重庆**劳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胡某某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45万元,为胡某某在承接万州**一号、重庆**花园八期、自贡**等项目的分包、施工、项目结算等方面谋取了利益。
2、2009年初至2013年初,被告人马某某在先后担任**建司**分公司的达州**上城一期、二期项目经理和**建司**分公司**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达州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25万元,为刘某某在承揽的达州**项目的劳务分包和项目拨付款方面谋取了利益。
3、2011年6月,被告人马某某在担任**建司**分公司**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重庆**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某某所送的现金人民币20万元,为程某某在万州**项目的混凝土供应、结算等方面谋取了利益。
4、2011年11月,被告人马某某在担任**建司**分公司**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四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以为其缴纳重庆大学MBA学费的方式所送的现金人民币10.8万元,为陈某某在承接**建司**分公司的重庆**项目部分工程中施工、拨付款等方面谋取了利益。
5、2013年初至2014年中秋节前,被告人马某某在担任**建司**分公司**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两次非法收受工程承建商陶某某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8万元,为陶某某挂靠的成都市**劳务公司在自贡**名都一期、二期项目上谋取了利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物证;2.合同、营业执照等书证;3.证人胡某某、伍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多次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08.8万元,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被告人马某某具有多次索贿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从重处罚;马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马某某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马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舒慧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八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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