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门检一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322211973********,回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门源回族自治县,住门源县**镇**村**号,因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门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门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被告人马某某在清洗弟弟马某甲的轿车时,在车内发现马某甲的机动车驾驶证,因马某某自己没有考取机动车驾驶证,于是便产生了用马某甲的驾驶证信息办理一张假的驾驶证的想法。同年8月,马某某在西宁市城北区汽配城附近看到有关办理证件的广告后,拨通电话询问是否可以更换驾驶证上面的照片,对方同意后,马某某将马某甲的机动车驾驶证原件、自己的照片及办理证件需要的费用150元通过邮局寄给了对方。三天之后,马某某收到对方邮寄来的变造好的机动车驾驶证(马某某照片套用在马某甲驾驶证上)。2020年4月28日22时许,马某某驾驶货车途经门源县阴田乡卡子沟附近时向路查的交警出示了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因自己知道驾驶证是变造的,乘现场民警不注意,马某某趁机逃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机动车驾驶证;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单;3.证人证言:证人马某甲的证言;4.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路查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变造驾驶证,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变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门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延靖
检察官助理:宋云超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在其处所取保候审,住门源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389750****。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