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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合同诈骗、诈骗罪)(公开版)_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三部刑诉〔2021〕3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6301031982********,回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号,住本市城东区****天地**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对其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15日,被害人郭某某因购买本市城北区**路**花园**号楼**单元**号房屋,与在锦青房地产公司工作的被告人马某某签订了《青海锦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锦青花园二期商品房认购书》,后于2019年6月至7月间,相继给被告人马某某付购房款70万元。2020年4月被害人郭某某让被告人马某某交房,此时该房屋已经被卖,被告人马某某伪造虚假的购房合同仍然和被害人签订购房合同,骗取被害人郭某某人民币70万元,钱款已挥霍。

   (2)2019年11月至2020年2月间,被告人马某某隐瞒本市城北区**路**花园**号楼**单元**室的房屋已卖信息,伪造虚假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与陶某甲(释某某的哥哥)签订虚假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先后在本市城北区**路**花园小区骗取被害人释某某57.6622万元,钱款已挥霍。

   (3)2010年1月至2月间,被告人马某某虚构事实,虚构本市城中区法幢寺购买佛像需要垫付钱款的事实,在本市城北区柴达木路先后骗取被害人崔某某14.9899万元,钱款已挥霍。

   (4)2020年2月4日、5日,被告人马某某假借被害人释某某的名义,虚构本市城中区法幢寺购买佛像需要垫付钱款的事实,在本市城北区小桥大街先后骗取被害人鄂某某7万元,钱款已挥霍。

    被告人马某某于2020年4月23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到案经过、人员基本信息、接受证据清单、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认购书、青海锦青房地产公司的文件等书证;2.被害人释某某、郭某某、崔某某、鄂某某的陈述;3.证人陶某甲、陶某乙、代某某、花某某等的证言;4.被告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被害人释某某人民币57.6622万元、骗取被害人郭某某人民币7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崔某某人民币14.9899万元,骗取被害人鄂某某人民币7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菊梅

2021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证据材料1份3页;

   4.光盘2张(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电子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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