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雄县检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34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保定市雄县**村,农民,2016年6月20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2018年12月15日刑满释放;2019年5月23日因犯诈骗罪被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9年6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雄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雄县看守所。
本案由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7日21时许,在雄县某小区郭某某与他人发生争执,被告人马某某上前劝阻,与郭某某发生口角,马某某持木板将被害人郭某某头部打伤。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郭某某伤情分别属轻伤一级、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累犯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建军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在雄县看守所羁押。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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