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部二刑诉〔2020〕3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921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泰安市***县**庙街道**村**号。2019年9月22日因涉嫌合同诈骗被龙口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28日被龙口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龙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8月份,被告人马某某、张某某(已判决)、吴某某(已判决)、陆某某(已判决)、胡某某(另案处理)合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由被告人马某某、陆某某等人共同出资,由张某某注册成立****石业有限公司作为空头公司并欲以高利息回报为诱饵骗取客户投资。2018年9、10月份,张某某注册成立***石业有限公司龙口分公司,并租赁龙口市东莱街道***苑***作为办公地点,陆某某利用之前拍摄的**市***县**石业公司的照片伪造了**石业有限公司的宣传材料,并伪造董事长张某某的工作简历和公司的生产厂景张贴在公司办公地点,用于欺骗客户。2018年10月份,被告人马某某、张某某、吴某某、陆某某、胡某某并雇佣李某某(已判决)一同来到龙口市,对外宣称张某某为公司董事长,被告人马某某、吴某某、胡某某负责幕后工作,陆某某化名“陆某甲”负责组织业务员对外宣传并招揽客户投资,李某某化名“刘某甲”负责收款、与客户签订借款合同。上述几人通过向社会发放***石业有限公司的虚假宣传资料,虚构公司扩大生产经营急需资金的虚假事由,以高利息回报和给付小额礼品为诱饵,采取与客户签订虚假借款合同的手段,先后诈骗阎某某在、李某甲、秦某某、胡某某、曲某某的投资资金共计13.9315万元,并按照事先约定的分成比例对投资资金进行分配,其中被告人马某某分得7000元,张某某分得2.1万元,陆某某分得2.8万元,吴某某分得7000元,李某某获得预支工资1000元,其余款项由胡某某、业务员分得。
被告人马某某于2019年9月2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扣押清单、企业借款合同、借条、收据、公司宣传材料等书证;辨认笔录;龙口市公安局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证人阎某某、李某甲、秦某某、胡某某、曲某某、李某乙、郭某某等人的证言;同案犯张某某、陆某某、吴某某、李某某、胡某某等人的供述;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及其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签订虚假借款合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被告人马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龙口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丽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逮捕羁押于龙口市看守所。
2、随文移送本案侦查卷宗叁册、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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