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职检刑诉〔2020〕8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0125199005******,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住拉萨市**小学职工宿舍楼,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经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26日被拉萨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7日、2020年1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至2018年,被告人马某某通过虚构拉萨市**小学教职工宿舍楼装修”项目、“拉萨市**小学教职工住宿楼装修”等项目,并伪造“拉萨市**小学”印章,以发包上述项目名义骗取被害人补某某、谭某某、王某某、闫某某共计25.5万元人民币,并将上述钱款挥霍。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6年8月,被告人马某某虚构拉萨市**小学教职工住宿楼装修及拉萨市**小学本部门口商品房拆除项目对外承包,骗取被害人补某某、谭某某信任,并以拉萨市**小学名义与被害人签订合同,以保证金名义收取被害人补某某、谭某某18.5万元人民币,并将赃款挥霍。
2、2016年9月,被告人马某某虚构拉萨市**小学教职工宿舍楼装修项目对外承包,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信任,并以拉萨市**小学名义与被害人签订合同,以保证金名义收取被害人王某某5万元人民币,并将赃款挥霍。
3、2018年4月,被告人马某某虚构拉萨市**小学教职工宿舍楼装修项目对外承包,骗取被害人闫某某信任,并口头承诺将该项目发包给被害人,以保证金名义收取被害人闫某某2万元人民币,并将赃款挥霍。
2017年8月至11月,被告人马某某虚构拉萨市**小学食堂对外承包、拉萨市**小学办公用品采购,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信任,并以拉萨市**小学名义与被害人签订合同,以保证金名义共计收取被害人张某某88万元人民币,并将赃款挥霍,案发前被告人马某某主动退还被害人张某某100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马某某自愿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法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马某某具有坦白及认罪认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建议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 剑 波
其美卓嘎
2020年3月10日
附: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拉萨市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一证通、证据目录、证人名单、被害人联系单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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