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城阳检二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22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山东省日照市莒县**镇**村**号。2014年7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9年7月13日因涉嫌合同诈骗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9年11月16日、2020年2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19年12月1日、2020年2月16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月1日、3月1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4日17时许,被告人马某某与魏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预谋后,至青岛市城阳区中川路1号的深圳市易车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内,以租车为由签订融资租赁合同,骗走易车出行公司车牌号为鲁******的大众朗逸轿车一辆;后马某某联系买家将上述车辆销赃获利人民币3.7万元。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十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磊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青岛市城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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