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一部刑诉〔2020〕480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57********,回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乡**村**号**组。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6月3日被昭阳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乡**村放牛时,将耕地内未熄灭的烤烟杆丢至山沟里的杂草内欲将杂草烧掉,由于当日风较大,火势沿山坡烧进松林引起森林火灾。经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此次森林火灾的过火面积、地类及火灾直接经济损失鉴定意见为:(一)火灾过火面积为:12.1509公顷。其中林地过火面积9.5934公顷(143.9)亩,非林地过火面积2.5575.(二)地类:乔山林地、宜林荒山荒地、未成林造林地。(三)直接经济损失为:28106.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在卷,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巧章
2020年7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随案移送;
3.物证火烧烤烟杆头一根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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