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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失火案)(公开版)_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20〕221号

被告人马某某,女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41967********,彝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住建水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4月1日被建水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失火罪,2020年7月1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红河州建水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潘良昭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到建水县**镇**小组**山烧玉米杆时,因风大,导致火势蔓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此次火灾火场过火面积为226.2亩,其中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07亩,宜林地面积为226.2亩,林种为一般用材林,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4933.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打火机一个;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告知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田某甲、龙某甲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龙某乙、田某乙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火场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野外用火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马某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俊

2020年8月7日

附:1.被告人马某某住建水县**镇**村委**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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