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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失火案)(公开版)_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岷检一部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91990********,回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岷县,住岷县******社,农民,无前科。2019年12月3日因涉嫌失火罪被甘肃省岷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岷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退回岷县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岷县森林公安局于2020年7月24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3月3日中午,被告人马某某骑摩托车到岷县寺沟乡立林村青林沟一带寻找自家放牧的牛,寻找到青林沟中段停下摩托车,到路边捡拾一些干柴用打火机点燃取暖后离开,由于火源未完全熄灭,造成森林火灾,后经岷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宁夏绿森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火灾造成过火林地面积224亩,林木损失价值146585.6元。2019年12月2日,马某某到岷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明等书证;

2.证人安某某、石某某、孔某某、麻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指认、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过失造成天然灌木林地过火面积224亩(14.93公顷),林木损失价值146585.6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燕

2020年8月4日 

附件:1.被告人马某某住岷县**镇**村**社,联系电话:18393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7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证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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