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三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82年6月1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81198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乐平市*镇*村*号。2019年10月11日因涉嫌失火罪被乐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乐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乐平市看守所。简历无前科。
本案由乐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3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马某某,已告知被告人马某某诉讼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月8日,在值班律师见证下,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0日中午13时许,乐平市众埠镇台铃电动车店内发生火灾,火灾过火一至四楼,烧毁电动车、家具等财物,造成王某甲、方某某、徐某某三人受伤。经乐平市消防大队认定,起火原因系被告人马某某(台铃电动车店店主违反消防法规),堆放在一楼楼梯拐角处的第二辆电动车内部电器故障引发火灾。经乐平市消防大队鉴定,王某乙家财物损失人民币226189元,王某甲、方某某、徐某某三人人身伤害损失人民币622188.47元,总计损失人民币848377.4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火灾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3.证人熊某某等的证言;4.被害人徐某某等的陈述;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有坦白量刑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民事部分尚未赔偿好未取得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两年至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云翔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乐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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