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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失火案)_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洮市检一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21969********,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洮南市人,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洮南市,住吉林省洮南市**镇**村**屯,曾因犯诈骗罪,于2017年6月13日被洮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白城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12日,被告人马某某在洮南市**乡**村西北3000米处自家耕地放荒,不慎将耕地东侧林地烧毁。经洮南市林业局现场鉴定报告鉴定,林地过火总面积为2.5018公顷。被告人自动投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温某某、赵某甲、赵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赵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 洮南市林业局现场鉴定报告;6.洮南市森林公安大队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过失引起森林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世臣

(院印)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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