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宁检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马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81971********,布依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户籍地址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镇**组**,现住关岭自治县**镇**村**组。
本案由安顺市关岭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关岭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关岭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9月5日至2020年9月19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8日16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关岭县**镇**村**组小地名**(布依语)的地里烧杂草及杂木树时,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火灾过火面积416.5亩,其中林地389亩,耕地27.5亩。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主动打电话自首,事后主动赔偿因此次火灾遭受损失的群众邱某某和王某某,并已取得该二人和村委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贵州省人口信息、到案经过、谅解书、查询比对记录、接受证据清单及照片、关岭自治县断桥镇八一村村委会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卢某甲、卢某乙、卢某丙、杨某某、王某某、邱某某、罗某某、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贵州****有限公司关于关岭县**镇**村马某某失火案的检测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刑事案件现场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焚烧田地里的杂草不慎引发山火,火灾过火面积为416.5亩,其中涉及林地389亩,耕地27.5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马某某具有自首、已赔偿受损群众并取得群众邱某某和王某某及该村委谅解的情节,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二到三年内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贵州省镇宁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贺星
检察官助理 孙静
2020年9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马某某未被采取强制措施,联系电话:18185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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