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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失火案)_甘肃省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漳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漳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81988********,汉族,农民,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漳县,现住甘肃省漳县**镇**村**社。无前科。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5月8日被定西市森林公安局漳县分局取保候审;于同年9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朱晓亮,甘肃省贵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定西市森林公安局漳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漳县盐井镇前进村湾河里林区上坟祭祀,其在坟前点燃冥币时,不慎引燃周边杂草和沙棘,其发现后扑救不及,引发了森林火灾。经鉴定,被告人马某某失火造成过火林地面积5.044 公顷(75.66亩)、烧毁沙棘69390株(平均高度为3.2米),经济损失为21184.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以及勘验笔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灌木林地面积5.044 公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具有可以认定为自动投案的情形,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依法认定为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彪

                              2020年10月23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709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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