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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妨害信用卡管理案)(公开版)_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蜀检刑诉〔2020〕1065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于安徽省寿县,身份证号码342422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寿县******组。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安徽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徽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20年3月起,被告人马某某先后通过网络发帖等方式,以每月300元的价格收购他人身份办理的银行卡、U盾、手机卡及身份证复印件(俗称“四件套”)。2020年4月15日,马某某将从鲍某某、陈某某等人收购的共9套银行卡及配套U盾、手机卡分装在两个茶叶罐内,准备邮寄给福建莆田的上线买家。次日,该快递在合肥新桥机场通过安全检查时,被安检人员发现并扣留。

2020年5月21日,侦查机关在淮南市寿县众兴镇李圩村将马某某传唤到案,马某某归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扣押清单、银行账户信息查询单等书证;2.证人汪某某、鲍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崔东海 

(院印)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5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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