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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密检公诉刑诉〔2020〕318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8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北京市密云区**镇**村**号;曾因诈骗,于2005年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行政拘留十天;曾因赌博,于2005年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行政拘留七天;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7年6月13日被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98年1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北京市密云区**镇**村**号其家中,拒不配合出警民警依法处置警情工作,采用辱骂、踢踹、掐脖子、吐口水等方式妨碍民警依法执行公务,后被民警抓获。经鉴定,民警费某某体表软组织损伤,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微伤,保安杨某某颈部擦伤、左小腿擦伤,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微伤,民警吴某某左手擦伤,其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在案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曹  骥

检察官助理:姜修芳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密云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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