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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山检一部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镇**号,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栋**单元**号,2012年8月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5月3日刑满释放,2017年11月21日因吸毒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11月21日因吸毒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凌晨0时许,蚌埠市公安局**派出所接110平台指令称:****小区门口一男子与他人发生纠纷,当晚该派出所民警刘某某带领民警沈某某、辅警杨某某、丁某某前往现场处置。到场后刘某某等人向被告人马某某了解情况,被告人马某某称其前女友贾某某电话打不通,可能出事了,要求民警寻找贾某某,并称已把贾某某出事的情况告诉了贾某某的父母,但其父母称贾某某没事,责怪他闹事,故而报警。出警民警遂找到贾某某父母了解情况,贾某某父母称贾某某并没有出事情,是因为马某某经常喝多酒来闹事才把电话关机,并斥责马某某酒后闹事的行为,酒醉的马某某当即把矛头指向出警民警,对出警民警刘某某言语辱骂、挑衅,并用手推搡刘某某,刘某某以言语喝止并用手格挡,被告人马某某在扯拽过程中将刘某某手中的警具(对讲机)天线扯坏,致警具损毁。出警的其它民警和辅警见马某某的行为侵害到刘某某的人身安全和警察权益,遂合力将其控制,由刘某某在左、杨某某在右,两个架住马某某准备押送回所内留置醒酒。在从事发地点到警车的路上,被告人马某某不断采用反抗行为想挣脱逃跑,并趁刘某某不备,猛然用双腿盘住刘某某的双脚,致使刘某某失去重心向前倾倒,双膝跪地。后经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左膝关节皮肤青紫,左外踝皮肤擦伤。

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损坏的警用装备照片、人民警察证、人员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到案情况说明、门急诊病历、入所健康体检表、警情详情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丁某某、高某某、贾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文书;

6.辨认笔录;

7.执法仪和留置室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有犯罪前科,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某某有劣迹,依法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常海艳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羁押于蚌埠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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