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检刑检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9********421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洛川县老庙镇**行政村**组**号,住洛川县凤栖镇老南街***。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洛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洛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28日被逮捕。
本案由洛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早8时许,洛川县公安局凤栖派出所辅警正在洛川县凤栖镇东桥十字配合洛川县人事局和城管局进行疫情期间驱散人员聚集的任务,凤栖派出所值班中队出警时路过该路段发现人员聚集较多,于是出警中队长指令辅警刘某某、辅警田某某上前查看情况并配合驱散工作。现场群众指认称被告人马某某使用未开启的啤酒瓶殴打两名揽工人员,辅警刘某某随即展开现场调查,并口头传唤三人回派出所接受调查。传唤马某某时,马某某突然挥起右手用手中的啤酒瓶砸向刘某某头部,经洛川县人民医院诊断为头皮挫裂伤,伤口长3厘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1、受案件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3、抓获经过;
4、洛川县公安局聘用辅警备案花名册;
5、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诊断证明等。
二、证人证言
证人高某某、田某某等人的证言。
三、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四、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1、人身检查笔录;
2、刑事现场辨认笔录;
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五、物证
案件照片。
六、视听资料
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公职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陈述犯罪事实,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宇
2020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洛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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