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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一部刑诉〔2020〕509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郾城县,身份证号码4111031976********,汉族,小学肄业,驻马店市**搅拌站工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镇**村**组**号,现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庄。2013年4月1日因辱骂殴打民警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000元;2013年11月3日因辱骂殴打案民警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马某某报警称其在驻马店市驿城区骏马路与友谊街交叉口黑豹KTV门口被人殴打。民警到现场后将被告人马某某和胡某某带到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接受处理。民警谢某某等人在值班室依法处置该警情时,被告人马某某对谢某某不断辱骂,并撕扯谢某某警服,谢某某将马某某制伏在地过程中,马某某用拳头殴打谢某某左眼部,致谢某某眼部受伤。

另查明,案发后被害人谢某某对被告人马某某表示谅解,不再追究马某某的法律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谅解书等证实;2.证人胡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其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建起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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