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三部刑诉〔2019〕750号
被告人马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51984********,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市**国际旅行社导游,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里**号楼**号,现住北京市东城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东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2日经东城检察院批准,被东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北京市东城区金鱼池中区13号楼东侧金鱼池东街遇民警依法开展限养犬检查工作时,拒不配合民警工作,并以辱骂及拳打脚踢的方法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造成现场群众围观,导致现场民警宋某某右小腿软组织损伤,民警陆某某胸部软组织损伤。
被告人马某某于2019年6月27日23时30分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体育馆路派出所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申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宋某某、陆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录像、执法记录仪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宝华
2019年9月19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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